公证与律师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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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公证法律制度概述
第一节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、特征
一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,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
二、公证法律关系
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、公证当事人、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,在办理公证事项,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,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。要素:
1.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:有公证机构、公证当事人、公证代理人、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
2.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:公证活动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,是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予以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。
3.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: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。
三、公证的特征:1.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;
2.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;
3.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。
第二节公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
一、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
1.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;
2.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;
3.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。
①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范畴,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联系: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。《宪法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规定,也被规定于《公证法》中。第二节第一,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员要严格控制;第二节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