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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甸事件的事件后续

沙甸事件的事件后续
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

沙甸事件的事件后续

云南省委民族工作部同时发了(79)1号文件。即“关于处理沙甸事件遗留问题的通知”。

1、一九八〇年七月,省委民族工作部又发了(80)142号文件,即“关于沙甸事件平反善后经费的若干补充意见”。按照文件精神,红河州委、个旧市委处理了孤老、孤儿、半孤儿以及死难家属的抚恤救济问题、伤残人员的医疗补助问题。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了二百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孤儿及受害家属子女;沙甸划为经济作物区,吃国家返销粮。

2、一九七八年八月,针对云南省委、昆明军区党委联发(79)7号文件第3条留下的尾巴,云南省委发了(87)31号文件,即《关于撤销.云南省委、.昆明军区委员会联发(1997)7号文件中个别结论的通知》。

3、(87)31号文件指出:“……实践证明,这个文件[(79)7号文件,笔者注]总的是正确的.在贯彻执行过程中,也发现文件第三条中关于“马伯华、马开志、郑全书、马绍美等几个人对抗中央指示,使矛盾激化,是有错误的。特别是他们成立非法秘密组织,妄图背叛祖国,搞打砸抢造成流血事件,破坏民族团结,是没有确凿罪行的。

4、马伯华、郑全书、马绍美可以不作为反革命分子对待。”这一结论不确,经过反复查证,其结果是:关于“非法秘密组织”,是指“罕指奔位协”,它是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不正常的历史条件下,少数人搞起来的一个宗教性组织,不应作为罪行。关于“妄图背叛祖国”问题,查无实据。所谓背叛祖国的罪行不能成立,应予否定。关于打砸抢问题,确实是存在的,打砸抢是错误的。鉴于沙甸事件”这一特殊情况,不再追究。据此,经请示中央同意,将联发(79)7号文件第三条结论,予以撤销。